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国家级权限)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国家级权限)
三、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 | 条款 | 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第三十五条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第八条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第十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全文 | 见附件2 | |
全文 | 见附件3 | |
全文 | 见附件4 |
四、受理机构
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中国地震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中国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技术审查通过。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2.未按规定要求或时限提交补正材料;
3.技术审查不通过。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及电子 | 加盖公章 | |
2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原件 | 12 | 纸质及电子 | 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 |
3 |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 复印件 | 2 | 纸质及电子 | 加盖公章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2.信函接收: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邮政编码:100036;联系电话:010-88015737。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申请
办理方式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定、结果送达和公开等环节。审批流程详见本指南第十条“办理基本流程”。审批环节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审批流程具体环节:
1.申请环节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向中国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详见本指南第八条“申请材料”。
2.受理环节
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4)申请事项属于中国地震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中国地震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定环节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按照《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做出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4.结果送达与公开
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在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地省级地震局。
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依申请变更或延续
对于依申请变更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正式函件。对于申请项目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立项或者规划部门证明文件,证明项目名称变化前后仍为同一项目。对于主送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变更前后单位共同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材料。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三)补、加印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行政许可决定遗失或者加印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正式函件,说明具体情况,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二、审批时限
本项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中国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关于XX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10年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及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二)电话咨询:010-88015737
(三)信函咨询:
收件人: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司(法规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邮 编:100036
电 话:010-880157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中国地震局信访办
(二)电话投诉:010-88015293
(三)电子邮件投诉:xfxx@cea.gov.cn
(四)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中国地震局信访办。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万寿路站A1出口往西100米路北,或公交万寿路口西站往西100米路北。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10-88015737)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