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地震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日喀则市地震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总表,12项)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责任
主体
承办机构服务
电话
法定
期限
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
处罚
34SDZJ
CF-1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2行政
处罚
34SDZJ
CF-2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3行政
处罚
34SDZJ
CF-3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4行政
处罚
34SDZJ
CF-4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0)第24号(1999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5行政
处罚
34SDZJ
CF-5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违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6行政
处罚
34SDZJ
CF-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主管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7行政强制34SDZJ
QZ-1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的强制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审查责任: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依法视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8行政
检查
34SDZJ
JC-1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检查责任:定期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或未及时向有权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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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
检查
34SDZJ
JC-2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适时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并配备应急包等必要的自救互救装备。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公益宣传。
1.检查责任: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或未及时向有权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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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奖励34SDZJ
JL-1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11行政奖励34SDZJ
JL-2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地震应急先进事迹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无明确规定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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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1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地震局业务科0892-882967330个工作日